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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危险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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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6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省公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危险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枪爆打击整治工作,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管制刀具和仿真枪等危险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涉及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管制刀具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危险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69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危险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及危险物品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及危险物品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及危险物品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及危险物品案件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涉及危险物品违法犯罪人员,帮助违法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所称危险物品是指:

(一)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电磁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弹片。

(二)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三),即以机械外力助推箭的发射装置管制刀具包括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猎刀、加长弹簧折叠刀等专用刀具,加长砍骨刀、加长西瓜刀、加长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特殊厨用刀具,开刃的武术、工艺礼品刀具,以及其他管制刀具。

(四)仿真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或者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或者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公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26713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丰县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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