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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本院已依法查封、尚未实际扣押到位的涉案车辆,责令相关被执行人交付车辆事宜,通告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及车辆保管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将已被本院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的车辆主动交付至丰县人民法院,或与执行法官联系后交付至指定停车场所。车辆钥匙及行驶证、登记证书等随车证件应当一并移交。确有正当理由无法交付车辆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书面说明车辆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以及无法交付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二、逾期未交付车辆,且未书面报告或虚假报告无法移交事由的,本院将依法对相关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构成刑事犯罪的,本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在通告期内主动交付车辆并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解除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四、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积极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交车联系电话、线索举报电话:15005209005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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