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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城前哨•给车牌戴“口罩”?这波操作“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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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8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车牌是车辆的“身份标识”

但有部分驾驶人为逃避处罚

耍起“小聪明”

用毛巾、口罩等故意遮挡号牌

殊不知

这就是“掩耳盗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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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下午

“凤城前哨”外卖分哨群内

有哨友发布消息

一车辆遮挡号牌

并配有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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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线索后

交管大队民辅警立即赶赴现场

经核查

该车确实存在故意遮挡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 9 分。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丰县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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