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调查询问、处罚告知、陈述申辩问询,认定丰县某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可以认定该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事实。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应裁量为一档,裁量因子选择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带入公式计算为四万元,做出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可以认定该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事实。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应裁量为一档,裁量因子选择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带入公式计算为一万八千元,做出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合并处罚,给予人民币五万八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于规定限期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整改完毕。本案办理完毕,于2022年8月9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