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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5日,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 1、未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2、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的规定。 3、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七条“企业应当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确定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的辨识方法和程序,明确分级管控职责分工及其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每年不少于一次”的规定。 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5日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2022年5月27日对该公司和班组长徐某分别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对该公司的经理和班组长进行了调查询问,证实了该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等违法行为。 2022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向法制审核部门提交了法制审核意见书,法制审核部门对该案的行政处罚主体,违法事实、违法证据、适用法律、办理程序等进行了法制审核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
该木业有限公司: 1、未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一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第二部分第十一章第二百六十五条,该公司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涉及重大隐患1条,符合处罚档次“二档”,对应裁量幅度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纠违态度措施选择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带入公式计算为 30000元,拟对其作出处人民币叁万(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一次有限空间作业)的行为,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十一章第二百五十七条,该公司对有限空间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1次,符合处罚档次“一档”,对应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该公司纠违态度措施选择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带入公式计算为 11250元,拟对其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伍拾(112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直接负责的班组长徐某纠违态度措施选择是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带入公式计算为3000元,拟对徐某作出处人民币叁仟(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的行为,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十二章第二百六十六条,该公司符合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的,符合处罚档次“一档”,对应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纠违态度措施选择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带入公式计算为 11250元,拟对其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伍拾(112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对该木业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伍万贰仟伍佰(5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班组长徐某作出处人民币叁仟(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丰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6月15日、6月24日分别向当事人某木业有限公司和直接负责的班组长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某木业有限公司和直接负责的班组长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于7月7日通过银行按期缴纳了罚款。 建立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粉尘清理制度和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之一。是否完善建立,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在安全生产事故时能否迅速救援、减少损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中建立完善的制度、方案等,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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