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停车资源管理,规范停车秩序和收费秩序,整治利用公共停车资源谋私贪腐行为,解决群众出行难、停车难的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停车收费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公共停车收费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整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
对全县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停车资源进行清理,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整治:
(一)未经批准自行设置停车设施并收费的行为;
(二)未获得收费许可擅自收费的行为;
(三)未按规定的收费区域、标准、时间及优惠政策收费的行为;
(四)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五)不按规定收费的方式收费、不提供发票的行为;
(六)私自收取包月费等截留行为;
(七)摆放物品、私设地锁等强行占用行为;
(八)公共停车收费未及时缴入财政的行为;
(九)其他问题。
二、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施划明显的车位、停泊方向和车辆进出引导标志;
(三)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上岗;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消防管理制度;
(五)有完善的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连续停放二十日以上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停车管理服务的其他规定;
(八)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九)非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在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停车场设施清单、停车场相关图则、停车场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停车场管理制度;
(十)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备;
(十一)公共停车场停业、歇业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告;
(十二)未备案的经营性停车场、非经营性停车场要在各出入口悬挂免费停车标志;
(十三)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提供合法票据、未实施有效收费(价格)公示或者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停车费。
三、举报方式:市民发现违规经营停车场可拨打举报电话 :0516-89212319。
丰县公共停车收费管理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