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县委十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不正之风,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社会风尚引领作用,促进公职人员带头落实《丰县移风易俗推进办法(试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公职人员操办或参与操办的结婚嫁娶、悼亡发丧、生儿育女、庆祝生日、升学留学、乔迁新居、提拔履新、落成开业、庆典贺礼等各类喜事、丧事、纪念庆祝活动。
第三条 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决抵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
(一)结婚嫁娶、悼亡发丧应当从简宴请。婚嫁事宜宴请席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5桌(150人),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的,须事前申报并说明理由;丧葬事宜宴请带头实行“一碗菜”。
(二)其他喜庆事宜不得邀请非亲戚人员参加。操办生儿育女、庆祝生日、乔迁新居等喜庆事宜一律设家宴,不得邀请非亲戚关系人员参加,不得借机收受礼品礼金。
(三)礼尚往来中,公职人员随礼一般不超过200元(近亲属除外),落成开业、庆典贺礼等喜庆事宜不得收受礼品礼金等。
(四)公职人员要厉行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宴席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居民正常消费水平,不得违规用高档烟酒。
第四条 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从简,积极倡导文明、节俭的良好社会风尚,带头移风易俗,做到“八严禁”:
(一)严禁邀请下属、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岗位职权行使有关的人员参加;
(二)严禁借机敛财,禁止收受下属、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岗位职权行使有关的人员或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三)严禁采取分时、分场、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扩大操办规模和范围,或借他人名义变相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避检查;
(四)严禁使用公款以个人名义赠送礼品礼金等;
(五)严禁动用公款、公车、公物,或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人、财、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六)严禁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教学、交通秩序等社会秩序;
(七)严禁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搞封建迷信活动等行为;
(八)严禁下属、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或参与领导干部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
第五条 公职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应于事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应于事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上交县纪委监委。事后不退还或不上交的,一经查实,将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条 实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申报、事后报告制度。
(一)操办喜庆事宜应提前15日填写《丰县公职人员操办喜庆等事宜事前申报表》(附件1),同时作出廉政承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在事后15日内填报《丰县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事后报告表》(附件2)。
(二)《丰县公职人员操办喜庆等事宜事前申报表》《丰县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事后报告表》由公职人员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各镇(街道)报所属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室(县监委派出监察员办公室)备案,县直各单位、各部门报所属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处级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备。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六条的公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一律收缴。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公职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方面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加强对监督范围内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日常监督,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招摇过市、借机敛财、违规参加(参与)、不按规定申报、不如实报告等问题,从严从重处理,对典型案例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全县所有公职人员。其中公职人员指以下人员:
(一)公务员以及参公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全县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等单位中的党员、干部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丰县移风易俗推进办法(试行)》执行。本规定由丰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级领导干部报告婚丧嫁娶等事宜的规定>的通知》(丰委办〔2017〕87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