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省、市关于高质量发展工作的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2号)、《印发关于建立徐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徐人社发〔2019〕161号)要求及《关于调整徐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徐人社发〔2020〕147号)精神,联合下发《关于提高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我县从2021年1月1日起,在省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173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发10元,即每人每月183元。
提高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县城镇居民增收,对更好地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两个机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