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上午,涉嫌酒后驾驶的睢宁县古邳镇驾驶员高某被睢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并记12分的处罚。
5月4日22时许,睢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古邳中队民警周继和带领两名辅警在辖区古魏路执行夜查任务,当执勤民警指挥过往车辆靠边接受检查时,发现一辆蓝色苏E牌小轿车在检查点不到50米处停了下来,民警立即上前示意该驾驶员接受检查,却发现该车突然下来3名男子,朝着三个不同的方向拔腿就跑。
见此情况周继和他们没有丝毫犹豫,锁定驾驶员逃跑方向奋起直追。驾驶员钻进一片荒草地中,在跑了五、六百米之后,被民警当场控制。后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测试,该男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4mg/100ml,构成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据该男子高某交代,当晚其饮酒后抱着侥幸心理驾车回家,经过此路段时候发现前方有交警查车,他和车上2名乘客因担心会受到处罚,十分害怕,便弃车逃跑,没想到还是被交警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酒驾、醉驾交通违法,均要付出沉重的法律成本:
●饮酒驾驶=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1000-2000元罚款+一次记满12分。
●再次饮酒驾驶=10日以下拘留+1000-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饮酒和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拘役1至6个月,并处罚金。
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
请拒绝酒驾,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