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公安大学在进行录取及确定录取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则同分排序规则为:
(一)在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考3科成绩之和、选考3科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3科中单科次高成绩。
(二)在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
(三)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成绩,理工类依次比较考生的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外语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