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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市公安局统一部署,在全县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百日整治”专项行动。针对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重点交通违法进行严查严处。 5月26日05时左右,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南通海门市汤正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汤正公路余北路口时,与梁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余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该路口时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梁某某受伤、辆车损坏。该起事故中,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行经人行横道线时未减速、疏于观察,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控制的十字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梁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路口未确保安全,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这起事故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事故发生瞬间头部狠狠砸在地上,至今仍昏迷。7月14日11时许,吴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南通海门市高新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苏335省道海门市正余镇高新大道路口转弯时,与沿苏335省道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受伤,两车损坏。该起事故中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转弯时未确认安全,朱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逆行行驶,两人过错均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原因,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发生碰撞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朱某某头部着地,但因为佩戴了安全头盔,只是轻微受伤。8月26日下午12时许,沈某驾驶摩托车沿着泗阳县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处斑马线时,追尾前方正在礼让行人的轿车。事故发生瞬间,摩托车倒地,致使沈某头部与地面发生磕碰,但沈某佩戴的头盔一直没有脱落,随后民警将沈某送往医院检查救治。经过检查,沈某头部未受伤,仅仅有皮外伤。据了解,沈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至斑马线时未减速,追尾其他车辆,将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沈某将依法被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总之,出门是这个状态,你就对了) 转载声明:本文转自「凤城之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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