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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男子骑自行车被醉驾电动车撞伤,还要担责任!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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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大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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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3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徐州市民王晗
在一次车祸中被撞受伤
经审判要承担40%的责任
明明被撞
为什么他还要自担责任呢
赶紧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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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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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某日凌晨,赵东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铜山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小区门前时,与骑行公共自行车由北向南驶入铜山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的王晗发生相撞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赵东、王晗二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王晗头部及身体多处受重伤,赵东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脑损伤、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颅骨骨折、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面部多处皮肤挫伤、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期间,王晗花费医疗费43000余元,其中赵东垫付15000元。


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东醉酒后驾驶超标二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王晗骑行公共自行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未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因此认定
赵东负该起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王晗负该起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赵东驾驶的电动两轮车进行检验鉴定,检验意见为:受检电动两轮车不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的技术要求。后双方多次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晗提起诉讼,称事故造成其面部毁容,精神受到创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赵东承担70%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3万余元。


电动自行车危险性超出自行车

法院判决加重电动车主责任


2019年9月,云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赵东称,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双方负同等责任,他同意按照50%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原告王晗驾驶的为自行车,被告赵东驾驶的涉案电动自行车不构成机动车已经过鉴定机构鉴定,但该电动自行车在速度、重量以及潜在危险性方面均超出一般意义上的自行车,故在责任承担上应高于自行车


故法院认定原告王晗、被告赵东

分别承担40%、60%的事故责任比例

赵东已垫付15000元

还应赔偿原告王晗医疗费10890元


法官提醒


借道通行

应当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自行车车主王晗违反了该项规定,因此要承担过错责任。

主审此案的法官王蓓蓓表示:“但涉案电动车超标,且车主醉酒驾驶,故在责任承担上应高于自行车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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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大家出行
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转载声明:本文转自「都市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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