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第五条第八款: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在三万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取消第九条第十七款: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市(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三万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发票、单位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证明。
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恶性肿瘤、白血病、严重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心脏瓣膜开胸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手术、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烧伤。
取消第十五条:大病提取金额不得超出患者近一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票总额。
取消第十九条:因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住院医疗费用发生时间一年内办理。
取消第五条第九款: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取消第九条第十八款: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总工会发放的家庭特困证。
调整说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不包括以上提取情形。国家审计署于2019年对江苏省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报告明确提出以上两类提取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范围,要求各地对照检查整改。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住房储金,具有专款专用属性,大病有医保政策,低保有民政和工会等部门相关政策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