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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怎么办?丰县法院典型案例为你“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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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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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及时支付工资,是否有权主张利息损失?无故被解除劳动关系,能否要求公司赔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劳动报酬能否被支持?“五一”劳动节前夕,丰县法院认真梳理本院近年来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发布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以告诫广大劳动者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不断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1

不及时支付工资 当事人有权主张利息损失



案情简介:2017年10月,段某到江苏某电梯公司上班,从事电梯维修保养工作,但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间,公司无故拖欠段某9666.4元,段某先向丰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后向丰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段某提请法院依法判令江苏某电梯公司支付工资9666.4元及利息(以9666.4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审理裁判: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江苏某电梯公司应支付段某工资9666.4元;对于段某主张的利息诉讼请求,该院认为,按照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江苏某电梯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给段某造成损失,因此段某有权主张利息损失,段某主张年利率6%计算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因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给劳动者带来损失的,劳动者有权主张利息损失。


02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依法要赔偿



案情简介:2015年4月,李某入职丰县某置业公司,任副总经理,负责丰县某小区销售管理。2016年2月,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公司以李某没有责任心,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认为,公司的行为系违法解约,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审理裁判: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丰县某置业公司违法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李某支付赔偿金,李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0648.54元,李某在该公司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其经济补偿标准为10648.54元,故李某赔偿金为21297.1元(10648.54*2)。


法官提醒:劳动者未违反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3

不签劳动合同,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2015年12月,卜某经人介绍到徐州某电动车公司从事贴花工作,但该公司并未与卜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4月,该公司以岗位不需要卜某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卜某认为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徐州某电动车公司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审理裁判:法院审理后认为,卜某在该公司从事贴花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卜某实际履行了劳动,从而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卜某2015年12月28日开始在徐州某电动车公司工作,故该公司应自2016年1月29日开始与卜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并未与卜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该公司应再行支付卜某工资5781元(1927*3)。


法官提醒:在工作前,用人单位应主动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即使双方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等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04

公司停产放假,假期工资仍要发



案情简介:2017年10月,曹某在某新能源公司从事机务检修工作,2018年6月,该公司通知全体员工,因公司经营困难停产放假,放假期间给付放假工资,期间,公司并没有支付曹某工资,2019年6月14日,曹某被迫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为维护自身的权益,曹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裁判: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该院按照2019年丰县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计算,认定该公司应每月向曹某支付劳动者生活费为1120元(1400*80%),因此某新能源公司应支付曹某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共计13个月的工资,即14560元(1120*13)。


法官提醒:只要不是因为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均应支付劳动者相应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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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声明:本文转自「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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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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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
发表于 2020-5-5 07: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丰县的劳动局就是摆设,你为什不给处理,如果劳动局不给处理,就让劳动局写一个书面处理结果,只要处理结果不合法,可以直接连劳动局一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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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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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6
发表于 2020-5-3 19: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法院还是比某局靠谱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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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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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6
发表于 2020-5-4 11: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合理合法争取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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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178

10

初入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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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发表于 2020-5-4 16: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丰县的企业什么时候能按劳动法规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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