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揪心!某幼儿园门口,一货车从女童腿上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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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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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7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3月1日15时59分,卢某某驾驶苏F6***8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王石线海安市雅周镇王垛幼儿园门前地段,遇万某亦经该地段由西向东过马路,卢某某所驾货车与万某发生碰刮,至万某跌倒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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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故中当事人卢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其违法和过错行为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因素;当事人万某无违法和过错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卢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万某无责任。
交警提醒:
驾车出行一定要有安全理念、礼让意识,行经人行横道、斑马线、路口、学校门口等地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同时,广大市民在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交通文明环境需要大家共同营造,“车让人,让出安全;人让车,让出平安”并非一句口号,而是要植根于每个交通参与者的心里。
来源:海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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