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楼主 |
发表于 2019-9-18 12: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要明确一点,农村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性质是对于被征收土地后的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根据《物权法》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的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典型的用益物权,其权利的取得、行使、消灭及消灭后的补偿受《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并且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土地承包人死亡后,其对于土地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应该转为同户的其他成员享有,而不是发生继承。刘二娃与父母在一户中,是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在其父母去世后,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继续由刘二娃享有,故征收补偿款也应由刘二娃享有。刘大妞的户口已经迁出,涉案承包土地登记的承包人员不包括刘大妞,所以刘大妞没有权利享有这份承包土地的征收补偿款。
最后感慨一下,为了这点钱姐弟成仇犯不上。
来自: iPhone客户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