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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总能瞧见“鬼火少年”骑着改装电动车高速穿梭。可这些懵懂的 “追风少年”,交通安全意识不足,监护人也疏于看管,骑电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后,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李店法庭便审理了一起初中生骑电动车致人重伤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小郑、小黄、小李、小方系同一初中的学生。2024年3月24日下午,四人互相邀约去公园游玩,小郑驾驶二轮电动车载小黄,小李驾驶二轮电动车载小方,在公路上逆向行驶。行驶至公园前路段时,小郑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与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使王某重伤。事故发生后,王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9万余元,并被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五级伤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始终未能就赔偿金额协商一致,王某将小郑、小黄、小李、小方的监护人均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9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小郑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小郑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对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小郑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小郑未满18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小郑应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小郑父母作为小郑的法定监护人未能举证证实在小郑实施侵权行为时已尽到监护职责,亦未举证证明小郑有财产支付本案赔偿费用,故小郑父母依法应对小郑在监护期间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考虑到小郑父母赔偿能力和王某身体状况,法院确定暂时给付5年护理医疗费用,判决小郑父母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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