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出租人提供本人、经办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实际居住人的身份信息;属于流动人口的,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留宿他人居住超过7天或者增加实际居住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发现实际居住人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安全使用租赁住房,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接受出租人的消防安全指导,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群租房以及单位承租住房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安全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登记有关信息,落实治安责任。
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出租人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管理租赁住房的,还应当申报登记受委托人基本信息和委托内容。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之日起7日内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