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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新闻] 强化安全意识,共筑公寓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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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5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提升出租房业主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近日,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城东派出所,以“强化安全意识,共筑公寓安全防线”为主题,对辖区公寓业主代表开展安全培训座谈会,30余名出租房业主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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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会上,民警通报了近期辖区内出租房屋安全检查情况,并结合典型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了出租房屋租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强调了出租房业主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承租人信息登记、未成年人租房管控、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会后,与会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徐州市房屋出租户治安责任保证书》《消防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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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次培训

进一步增强了出租房业主的

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为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

居住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出租房屋违规处罚方式及法律依据


出租人应当:

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记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告知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的,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发现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租赁住房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承租人应当:

向出租人提供本人、经办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实际居住人的身份信息;属于流动人口的,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留宿他人居住超过7天或者增加实际居住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发现实际居住人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安全使用租赁住房,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接受出租人的消防安全指导,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群租房以及单位承租住房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安全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登记有关信息,落实治安责任。

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出租人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管理租赁住房的,还应当申报登记受委托人基本信息和委托内容。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之日起7日内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中介机构应当:

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申报登记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收到登记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信息之日起7日内转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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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违规处罚方式及法律依据

01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明知承租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承租房屋仍将房屋出租的,属于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
02
出租人或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介绍或容留卖淫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3
出租人或承租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出租房屋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4
出租人或承租人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5
出租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6
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07
根据《江苏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许可,出租人以房屋出租名义,按日、时提供住宿服务,实质是经营旅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法予以取缔。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丰县公安微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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