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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丰县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公告
为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先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丰县人民政府同意(丰政复〔2024〕90号),现将丰县革命烈士陵园管理保护范围公布如下: 一、名称:丰县革命烈士陵园 二、地理位置:丰县复新河与丰沛运河交汇处东北角 三、保护级别: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保护单位: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保护范围:以陵园实际用地基准线为界,东以界址点2和3连线向外扩1.5米为界、南以界址点3和4连线向外扩1.5米为界、西以界址点4和1连线向外扩1.5米为界、北以界址点1和2连线向外扩1.5米为界,占地面积约10282.79平方米。 六、保护责任: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丰县烈士陵园用地示意图 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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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烈士陵园用地示意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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