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3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鼓楼区某建材经营部销售灭火器检验不合格的工作移交函,同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日订购了12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用于销售,进货价为25元/具,销售价为35元/具。2023年4月4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所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涉案产品质量(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项目、爆破试验(筒体爆破压力)项目和灭火剂性能-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被查为止,当事人所购12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销售给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4具用于抽样检验,剩余8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已由当事人退还至生产厂家,违法货值金额为420元,违法所得4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鼓楼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1010元的行政处罚。后经回访,当事人已完善了相关进货查验制度,销售的灭火器也符合相关标准。
典型意义:灭火器的产生是为了将火灾消灭在萌芽之中,无论生产还是销售不合格灭火器,都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存在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以铁的手腕给予惩戒和震慑,对商家进行从重处罚,将抽检不合格的商家纳入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抽检批次,提高违法成本,让商家不敢制假、售假。同时,通过严格执法促进深度普法,积极促进灭火器生产、销售经营主体知法、懂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