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日,根据举报,云龙区市场监管局对徐州某烘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标有“燕子”、“SAF INSTANT”注册商标的酵母,经商标权利人委托代理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酵母均为假冒乐斯福(明光)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现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酵母共45袋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涉案酵母,2023年5月购进2箱(每箱20袋,每袋500克),购进价格为330元每箱,2023年12月购进5箱(每箱20袋,每袋500克),购进价格为355元每箱。截至现场检查时,已售出95袋,其中40袋销售价格为18.5元每袋,55袋销售价格为19元每袋,未售出45袋。当事人无法联系到供货商,无法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信息,无法如实说明产品来源。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64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酵母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云龙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酵母商品45袋,罚款132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商标侵权行为直接侵犯了企业的利益,导致企业经济损失和名誉受损,对企业的影响极其深远。同时,商标侵权行为使得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信心。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商标侵权的惩处力度,提高侵权成本,形成有效的威慑力,提高消费者对商标的关注度和识别能力,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