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牵贵宾犬碰上老人无接触致其摔伤 一起因宠物引发的“无接触式”伤害案件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得到了二审判决。事情起因于去年4月,同住一个小区的杨某和王某各自带着宠物犬在小区电梯口相遇。杨某的小型泰迪犬在见到王某未戴嘴套的巨型贵宾犬时叫了几声,导致贵宾犬受惊并做出扑向泰迪的动作。出于对自身安全的担忧及防止犬只冲突,杨某在后退避让时不慎摔倒受伤。
事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诉诸法律,要求王某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定王某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约3.6万元,杨某自担30%。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认为任何犬类都存在潜在伤害风险,大型犬尤其能引起他人恐慌,导致如杨某这般因恐慌而受伤的情况,符合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定义,故王某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考虑到杨某在处理该情况时的不当,其自身也有重大过失,适当减轻了王某的赔偿责任。 此案例强调了饲养动物的责任问题,指出宠物主人应意识到动物可能对他人造成的各种形式的伤害,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按规定使用牵引绳,以促进文明养宠,共同维护公共安全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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