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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 徐州市卫健委通报 2023年度卫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起去看看 邱某未取得有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案泉山区卫健委接到市民举报称段庄广场某大厦内有人无证行医。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发现,该场所无门头字号,无相关证照,邱某正在给一名女性患者看病,并开具了2张处方,在柜台内发现两编织袋中药液及三编织袋中药。执法人员全程录像取证,现场对5名患者及其亲属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对相关物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通过进一步调查,最终认定邱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在调查过程中,为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责令该机构将收取患者的费用给予退回。泉山区卫健委作出: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中登记的药品,对邱某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5月,云龙区卫健委执法人员对某酒店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发现该酒店未在信息栏里公示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和场所检测结果,执法人员向酒店管理人员告知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相关要求,并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当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以公司内部有规定为由搪塞。后经调查取证,最终认定该酒店存在未按照规定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且逾期未改正、未按规定进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的违法行为。云龙区卫健委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新沂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对新沂某餐具服务部先后进行了两次现场检查,并对其消毒的餐具、饮具进行抽检。初次检查发现,该服务部消毒的餐具、饮具未进行逐批检验,消毒后的餐具、饮具独立包装上未标注消毒日期,出厂的餐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该服务部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但是该单位并没有吸取教训,卫生行政部门再次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然存在,遂立案进行行政处罚。
新沂市卫健委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某医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采血服务案2023年5月,徐州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在“江苏省卫生健康监督综合管理平台”中发现一条风险处置信息,内容为“某医院未取得产前筛查资质涉嫌于2023年2月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采血”。执法人员以此为线索深入调查,在该医院产科诊室、检验科、信息科和收费处分别通过“江苏省妇幼健康信息系统”、“瑞美实验室管理系统”、收费系统以及信息科大数据进行查询确认,最终查实该院存在未取得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资质为7名孕妇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采血服务”的违法行为,认定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400元。徐州市卫健委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400元,并处罚款33600元的行政处罚。某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案徐州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在对某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通过调查在该医院二楼妇科门诊的《妇科门诊手术知情同意书》以及门诊手术室《手术登记表》发现存在人工流产手术的相关记录,该医院现场未能出示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照手术登记表,核对并调取相应患者的《妇科门诊手术知情同意书》和收费明细,最终查明该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查实违法所得4160元。徐州市卫健委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160元,并处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徐州市卫健委接到市民投诉,患者董某反映2023年5月,其在市区某医院接受手术,手术记录签字的手术者为刘某,但实际的手术医师另有其人,且没有开展该手术的资格。由于投诉距离手术时间已过去3个月,取证难度极大,卫生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先后多次询问医师刘某、手术室护士、手术助手等多位关键人物,最终查清了主刀医师刘某在患者手术过程中未亲自实施手术,仅在台下指导未取得手术权限的人员开展手术,且在手术记录中主刀医师签名处签署自己姓名的违法事实。徐州市卫健委作出:给予刘某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某放射诊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从事核医学专业、放射治疗专业等案徐州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在对某医院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从事核医学专业、放射治疗专业诊疗活动,同时还发现:该医院口腔科CBCT机、碎石机机房未配备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影像科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平开门未安装自动闭门装置,部分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也未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经过后续调查,该医院的上述违法行为得到逐一查实。徐州市卫健委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徐州市卫健委接到投诉举报,某公司未组织离岗职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卫生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转产,并否认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邀请相关专家展开研讨会等方式,最终认定劳动者接触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确认了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徐州市卫健委作出:警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安排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某公司未对在高校经营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进行水质检测案徐州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在对某高校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部分正在使用的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未张贴备案二维码,未公示卫生管理员联系方式、制水设备消毒维护记录和水处理材料更换记录;部分制水设备也未开展每周至少一次的水质自检。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了13台制水设备采样送市疾控中心检验,最终检验结果个别水样不合格。通过学校提供的材料发现,学校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直饮水运营服务BOT项目合同,合同规定由第三方公司负责学校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日常维修维护和管理,在运营期内,第三方公司获得收益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徐州市卫健委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公示相关信息,停止供水并更换制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待水质检测合格后方能继续供水。2023年10月,徐州市卫健委执法人员联合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主城区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进行抽检。检测结果发现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设置在某农贸市场附近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机,水样细菌总数为34 CFU/mL,超过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规定的限值。执法人员在得知检测结果后,第一时间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该设备的制水经营,并对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更换滤芯,重新采样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始经营。徐州市卫健委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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