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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涉“两卡”犯罪案件呈现多发高发态势,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切实有效打击涉“两卡”及其上下游关联犯罪,积极为人民群众追赃挽损,近日,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某、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2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提供银行卡被犯罪团伙用于转移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借”给对方并按照上家要求到银行柜台、ATM机取现后通过无卡存款的方式向上家回款。 此外,杨某某为赚取更多好处,还介绍卢某某、吴某某、江某某提供各自名下银行卡,以取现等方式帮助他人转移犯罪赃款,并按照取现的金额从中抽取一定比例提成。杨某某涉案取现金额30余万元,卢某某涉案取现金额7万元。
法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的意见,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法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考虑杨某某、卢某某在合议庭对其法律释明后主动退赔了违法所得,且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被告人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多发高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稳定,为此,丰县法院将会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将打击治理涉“两卡”类犯罪和挽回人民群众经济损失工作引向深入,持续抓好案件审理,提升审判质效,强化宣传教育,推进联合打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1、不要将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银行账号、密码、短信验证码等重要信息透露给他人;2、不要轻信网络上“高薪兼职”、“刷单返现”、“低息贷款”等虚假信息;3、不要随意点击短信、微信中的不明链接以及扫未知二维码;4、不要下载存在安全风险的应用程序,切实增强防骗意识,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谨防上当受骗;5、不要为了获取高额回报而出租、出借自己及家人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帮助犯罪分子转移、提取诈骗资金;6、不要从事贩卖银行卡、电话卡等违法犯罪活动,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涉及犯罪的,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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