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人让孩子一个人进游乐场玩,结果摔伤致骨折,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徐州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最终判决游乐场承担70%责任,赔偿10万元。 2023年夏天,7岁的小丰(化名)与妈妈来到儿童室内游乐场游玩,因大人进入游乐场内也需买票,妈妈便只给小丰买了票,让其进场游玩。该室内游乐场以蹦床项目为主,小丰与游乐场里的小伙伴们蹦来蹦去,玩得不亦乐乎。 “妈妈,我不小心摔倒了……”不一会,小丰捂着胳膊哭着走出了游乐场,妈妈见状焦急带其就医,后经医院诊断为骨折。 当天的视频录像显示,小丰所玩耍的蹦床四周并无防护,身边亦无工作人员在场。小丰妈妈代理小丰就其相应损失起诉至法院,法院依其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小丰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小丰玩耍的涉案蹦床项目无防护措施,且小丰进入儿童室内游乐场玩耍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应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均较弱,游乐场经营者在明知场内含有蹦床等存在安全风险项目的情况下,未要求其母亲陪同进入,亦未在小丰玩耍期间安排专门工作人员陪同、看护,甚至在小丰摔倒受伤后亦未有工作人员上前询问,直至小丰自行站起走到场外告知其母亲后才得到救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游乐场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能尽到自身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向小丰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考虑到小丰是由其母亲带至游乐场,其母亲在明知自己买票便可陪同进入场内的情况下未能陪同,亦未询问及核实游乐场内是否有工作人员照看玩耍的孩童,而是允许年幼的小丰单独进场玩耍蹦床等存在安全风险的游戏项目,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涉案游乐场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