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版、售卖盗版书籍的企业和行为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处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 如果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法条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包括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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