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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新闻] 《丰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修订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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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7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徐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丰政办发﹝2020﹞28号)以及江苏省司法厅、徐州市人民政府、丰县人民政府对丰县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决定对《丰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第一条增加省司法厅、市政府、县政府对我县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文件作为依据,整条内容修改为:

为依法加强城市管理,保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89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丰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府法函〔2013〕150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丰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徐政复〔2014〕2号)、《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徐州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15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丰县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徐政复〔2021〕33号)以及《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丰政发〔2021〕14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修改依据:根据省司法厅、市政府、县政府对丰县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文件,对赋权事项进行调整。

二、删除第六条第(一)至(十二)项、(十四)项、(十六)至(十八)项,整条内容修改为:

对下列违法行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二)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修改依据:根据《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丰政发﹝2021﹞14号),删除事项已赋权镇(街道)行使,我局不再行使。

三、删除第十一条第(三)(四)项,整条内容修改为:下列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二)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修改依据:根据《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丰政发﹝2021﹞14号),删除事项已赋权镇(街道)行使,我局不再行使。

四、删除第四章物业和城市绿化管理第十二条全部内容。

修改依据:根据《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丰政发﹝2021﹞14号),删除事项已赋权镇(街道)行使,我局不再行使。

五、删除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七)项,整条内容修改为:

对下列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二)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

(三)其他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

修改依据:根据《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丰政发﹝2021﹞14号),删除事项已赋权镇(街道)行使,我局不再行使。

六、删除第十四条第(七)、(九)项,整条内容修改为:

对下列违法行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四)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五)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七)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八)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九)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修改依据:根据《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丰政发﹝2021﹞14号),删除事项已赋权镇(街道)行使,我局不再行使。

七、删除第十五条第(二)项、(四)至(六)项,整条内容修改为:

对下列违法行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

修改依据:根据《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丰政发﹝2021﹞14号),删除事项已赋权镇(街道)行使,我局不再行使。

八、删除第七章工商行政管理第二十一条全部内容。

修改依据:根据国家、省、市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及批复内容,城市管理仅集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同时依据《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丰政发﹝2021﹞14号),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事项已赋权镇(街道)行使,我局不再行使。对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专业性较强,且超出了省、市的批复范围,也扩大了我局承接范围,结合国家对许可证的相关政策,即:谁许可谁监管,遂删除涉及无证经营行为的处罚内容,建议继续由工商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九、删除第八章公安交通管理第二十二条全部内容。

修改依据:虽然集中了部分公安交通管理的处罚职权,但其实际行使部门仍为公安交通部门,且集中的处罚职权只能适用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若由我局行使,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后,行政相对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无相应强制措施,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尤其对于行政相对人不在现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更加困难,不仅增加了我局行政执法成本,更增加了政府、法院的工作量。而公安交通部门对此职权的实施有可实行的设备平台及相应强制措施(例: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动车无法审车等),能更有效地减少执法成本,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遂删除集中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职权,建议继续由公安交通部门行使。

十、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整条内容修改为:对以下违法行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的。

修改依据:根据《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丰政发﹝2021﹞14号),删除事项已赋权镇(街道)行使,我局不再行使。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案件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或者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技术鉴定或认定意见,并书面告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5个工作日。技术鉴定或认定意见,应当明确违法情节违反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有关标准,以及鉴定或认定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修改依据: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有关部门对情况复杂的案件进行技术鉴定可适当延长回复时间,强调作出的技术鉴定或认定意见内容要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和有关标准,要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进一步增强技术鉴定或认定意见的法律效力,为执法办案提供有效合法的证明材料。

十二、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修改依据:根据《中共丰县县委 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丰委发﹝2020﹞24号)、《关于县政府集中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知》,由县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遂修改行政复议机关。

十三、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5日,原《丰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丰政规〔2021〕1号)同时废止。

修改依据: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需明确文件的有效期。


附件下载

相关文件:1. 关于印发《丰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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