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安全事故发生,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行动中来,努力降低和消除我市未成年人因野泳引发的风险隐患,现就对举报劝阻未成年人野泳有功人员专项奖励办法通知如下: 对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野泳、戏水行为,积极实施举报、劝阻、施救的非执行职务人员,依据相关标准给予奖励。 1、发现无成年人陪伴的未成年人(具体以现场照片、视频和报警记录等为证,经警方核实确系未成年人)在河流、湖泊、池塘、水潭、水库等水域内游泳、戏水等情况,及时拨打110的,视情给予100元奖励; 2、发现无成年人陪伴的未成年人(具体以现场照片、视频和报警记录等为证,经警方核实确系未成年人)在河流、湖泊、池塘、水潭、水库等水域内游泳、戏水等情况,及时成功制止的,视情给予500元以下奖励; 3、发现未成年人落水,在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能够积极施救,避免危险发生的,按照见义勇为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并奖励。视情给予2000元-10000元奖励; 4、本奖励办法不主张未成年人或不会游泳的成年人下水施救,可用大声呼救、报警、利用救生设施等方式进行施救。 1、奖励由事发地县(市)区级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具体奖励办法请各地基金会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确定; 2、奖励事项的调查核实、推荐申报工作由事发地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站)负责,市局水警支队(水域管理分局)负责指导、监督; 3、对被认定有功的群众,未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按照奖励范围和标准第1条和第2条执行; 4、多人举报同一行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5、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举报人通过抖音、微信、微博等平台发布、炒作相关内容,严禁通过任何途径泄露公民个人隐私。违者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我市河湖众多,水域分布广泛,自然环境复杂,极易发生野泳导致的溺亡安全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强化责任担当,立足源头防护,广泛宣传预防溺水知识,培训救援技能,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充分发挥专项奖励办法的激励作用,努力降低和消除因未成年人野泳引发的各类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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