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生活中, 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 在离婚时 能额外要求“家务补偿”吗? 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最终家庭主妇王女士额外获得了 12 万元的“家务补偿”。 盐城的王女士和卜先生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3 年,双方因为感情不和,丈夫卜先生便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王女士认为,在日常生活中,她承担了大部分家务,以及照顾子女和双方老人的义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给付“家务补偿”。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就补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王女士作为家庭妇女,为家庭所付出的辛劳应予肯定。在综合男方经济收入、女方家务付出等因素,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配后,最终将“家务补偿”酌情定为 12 万元。法院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据承办法官介绍,《民法典》正式将家务劳动补偿,确立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民法典》第 1088 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家庭义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具体的家务劳动分工,是一个复杂且具象的问题。”承办法官说,家庭生活没有办法追求绝对的 “夫妻平摊”,家务劳动补偿只是体现家务劳动价值的一个“兜底性”保障。
经营好家庭不分“内外”,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需要更强烈的家庭责任感,更多地体谅另一半的辛苦,在家务分工与互助互补中找到平衡,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幸福温馨的小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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