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要以显著方式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
对以套餐形式销售商品的,在标明销售总价的同时,应当标明所含商品的品名、计价单位和数量;
对另行收取服务性费用的,应当标示服务项目、价格及计价单位;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
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坚决禁止“反向抹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