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7849|回复: 0

单次收取租金不超3个月!六部门明确

[复制链接]

贵人

积分
3664
发表于 2021-4-27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微信图片_20210426140940.jp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加强从业管理,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


《意见》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管理,并实时报送租赁合同期限、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基本情况等租赁合同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意见》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同时,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


此外,《意见》还指出,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客户端|关于我们|丰县论坛

GMT+8, 2025-11-29 22:23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