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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安好吧 于 2021-4-24 10:45 编辑
2019年夏季的一天,原告虎子跟随父母等一行八人至被告飞飞体育公司开设的蹦床公园内游玩。
进入蹦床公园前,由其中一人代表签署《蹦床安全协议书》,该协议书分为六项内容,包含安全运动规则、疾病风险、危险告知、豁免责任等,其中“危险告知”第二条内容为“在做移动式跳跃时,请多留意其他使用人以避免碰撞”;第三条内容为“场上设施未经指导禁止使用、奔跑等,以免造成伤害。”
被告飞飞体育公司在蹦床公园入口处及蹦床周围贴有“禁止两人及以上同时使用同一张网面”的安全告示。
根据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显示,原告虎子以跑跳的方式进入其中一张蹦床网面后,双膝跪在蹦床网面上,后另一儿童进入同一张蹦床网面,与原告虎子发生碰撞。事发时被告飞飞体育公司无工作人员在该蹦床网面周围巡视。另一儿童的身份信息不详。
事发后,原告虎子被送至医院,被诊断为“胫骨骨折”,进行了两次手术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三万余元。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虎子父母将飞飞体育公司诉至云龙法院,要求飞飞体育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合计六万余元。
近日,云龙法院宣布了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飞飞体育公司作为蹦床公园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预见到蹦床内的人数、人员的分布情况以及二人以上在同一张蹦床网面上的危险,应在蹦床周围进行安全提醒、管理。
飞飞体育公司不能仅凭原告在入场时其同行人员签署了安全协议书就能免除其作为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责任。
事发时原告进入蹦床网面时,该网面上并无其他人,原告及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均无过错。被告飞飞体育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的职责,导致在原告已经在蹦床网面时,另一人又跳入蹦床网面,二人同时出现在同一张蹦床网面上,原告被撞受伤。
被告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在进入人员进入蹦床公园时已经要求进入人员填写信息,但被告在事发后未能向原告提供将原告撞到的人员信息、联系方式,致使原告无法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被告飞飞体育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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