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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保个人账户,国务院重磅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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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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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2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支付家人医保自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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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导意见指出: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同时,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健全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收支信息统计。


来源:国务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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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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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2 16: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联网跟上了吗?快点实施吧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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