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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政法队伍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县政法各单位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对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 丰县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对法院之外的组织、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报告。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向主审法官提供相关信息,要求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等提出意见。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利用上下级、同事等关系超越职权或者不按规定程序,要求主审法官汇报案件情况,影响案件办理进度、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法院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和律师在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谋利;为律师介绍案件、约定比例分成案件代理费用。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等不当交往,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律师等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接受案件当事人支付的出差食宿费用,向案件当事人借款、借物,搞利益输送。违反回避制度,法院离任人员在曾任职法院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主审法官未依规责令停止代理;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任职回避申请。
——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法院工作人员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在国内外注册公司、经办企业,或者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办企业。法院工作人员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在企业、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法院工作人员违规参股借贷,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等有价证券;利用职权职务的影响或工作履职过程中获取的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基金等,或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基金的建议;以本人或他人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活动。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职务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法院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业务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或有偿社会中介和有偿法律服务。审判执行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在法院和辖区法院违规代理案件或隐名代理案件。
——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不认真
履职,对罪犯的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审查把关不严。与司法监狱人员、罪犯亲属等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等出谋划策。受人请托,为相关刑事诉讼案件请托说情,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上为犯罪分子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罪不究问题。违反办案纪
律,诉前调解期限届满不及时立案;推诿管辖权不予立案;不严格执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规定,让当事人反复补正材料拖延立案;对当事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无正当理由拖延立案。采取限号立案、定立案数量指标的方式控制立案;对当事人关于不立案的信访投诉,不及时答复处理。严重超审限拖延办案,案件久押不决,虚构客观事由变更审限;临近审限或超审限随意变更审限;长期未结案件没有审理计划或结案计划,以调解或当事人案外和解等为由无限期拖延审判。不严格依法行使裁判权,滥用自由裁量权,徇情枉法,重罪轻判甚至有罪不判,让犯罪分子逃避打击。
——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违反回避制度相关规定,法院离任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法院离任人员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法院原工作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工作关系、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违规充当司法掮客。
——“套路贷”虚假诉讼涉及的违纪违法和防范惩治不力问题。因“套路贷”虚假诉讼被再审纠正的案件中涉及的违纪违法办案问题,故意违反规定采取保全措施;涂改、隐匿、伪造或故意损毁证据;依照规定应当调查取证、鉴定、勘验而故意不予调取、鉴定、勘验;汇报案情时隐瞒或虚构事实;违背讨论评议结果制作文书;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不经讨论评议,直接作出裁判;强迫当事人违背意愿调解、和解、履行债务;因重大过失发生以上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失职失责,对未提交借款合同、债权凭证等主要证据的起诉、诉前保全申请,立案受理、作出裁定;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管辖协议明显存疑的案件,不加审查径行立案受理;对主要证据中出借人、借款数额、借款期限等关键要素空白、涂改或存在其他疑点的,未要求当事人补强或当事人未予补强,仍作为定案依据;对被告针对借贷主体、借款数额、借款利率、款项偿还等事项提出的抗辩、案件中存在的明显不合常理情形等,没有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调查取证等方式予以全面审查;对明显违背事实、不合常理的调解协议、撤诉申请予以确认、准许。未认真审查被告送达地址,不当适用公告送达,导致缺席审判案件被二审发回或启动再审;对作为保全担保的财产不采取保全措施;诉前保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撤诉、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生效案件,未及时解除对被申请人(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如您发现丰县法院存在上述问题,请您随时与我们联系。诉讼服务热线:12368 ;举报电话:0516-89151970,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举报邮箱:fxfyzzc707@163.com;来信地址: 徐州市丰县人民西路638号丰县人民法院(孟峰宇收)。我们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丰县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突出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接受当事人请托,利用上下级、同事关系说情打招呼,超出职权范围向承办检察官提出不正当要求、倾向性意见的;违反规定为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亲属转递涉案材料、通风报信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交往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的;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将原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更换为自已熟悉的律师的;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律师的礼品、礼金、购物卡或其他利益的;向当事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或其他物品的;对相关组织或个人违规过问、干预插手案件办理,不按规定在3日内记录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其他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
——突出整治违反检察官任职回避及禁业规定,检察人
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诉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从事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律师执业活动的;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为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检察人员以亲属名义开办企业参与经营活动,或采取合伙、合作等方式投资入股获取经济利益的;检察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获取高额利息,或以检察人员身份为他人提供担保,逾期不能履行担保责任,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检察人员向所办案件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借取大额资金的;原检察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的。
——突出整治检察监督中执法、司法不规范问题。随意退回补充侦查,没有准确把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导致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客观无查证可能性等情形的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制作质量不高,说理性和针对性不够,意见不具体,文书不规范,导致侦查机关一次补充侦查不能完全到位的;为了借用办案时间,对不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办理退查手续,甚至有退查文书而案件并未退回的;履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导责任不够,对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教育转化不到位,听取被害人意见不充分的;量刑协商不深入,有的案件没有在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充分控辩协商的;对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中发现的罪犯思想汇报、认罪悔罪书、
评审鉴定表有代写替写现象等问题监督不到位的;对刑罚变更执行环节中的基础信息无法实现动态实时掌握,没有在第一时间获取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行政奖惩情况的;立案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对线索的评估、初核不及时,个别案件线索核查时间过长的;不严格遵守出庭纪律,存在出庭迟到、庭审中接打电话等情形,不起立宣读起诉书的。
——突出整治检察队伍存在特权思想和官僚作风问题。接待来访群众、案件当事人语言不规范,接访笔录简单化,群众诉求信息系统填录不完整,对部分信访群众“踢皮球”的;业务部门反馈群众来信办理结果不主动、不及时,7日内程序性回复不到位、3个月内案件办理结果答复质效不高,不愿当面向当事人释法说理,书面回复流于形式的;对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等事项,刑事检察部门违反刑事诉讼规则,不直接受理安排,仍然要求律师先到案件管理部门申请的;对律师会见要求以开庭、不在单位为由推拖应付,对律师提交的意见不认真审查、不及时沟通反馈的;重配合轻监督,在办案中发现监督线索的敏感性不强,对发现的一般违法行为,抹不开情面,不愿主动监督的;对检察建议发送对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受理、拒不回复监督意
见怕得罪人、影响工作协调,过于偏重沟通协调,不敢跟进监督的;刑事诉讼监督中释法说理不充分,与侦查人员沟通不够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前与行政机关缺少沟通,对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过多考虑行政机关或法院意见,不能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的;在公务活动中以个人接待名义饮酒,私人聚餐场合酗酒,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向组织报告个人事项范围掌握不准,不主动及时申报,让报才报、不要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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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丰县公安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撒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的;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管辖、定性等处理意见的;要求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的;向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的;本人或者授意其他关系人打探案件、通风报信或者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不主动、如实记录、报告的;对违反“三个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查处追责不到位,制度的威慑和警示作用未能充分体现的。
——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公安民警经商办企业的; 公安民警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的;公安民警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公安民警利用职权,以个人或者借用他人名义投资入股矿产、运输、危管爆破、保安服务、娱乐场所等由公安机关监管的特种行业的;公安民警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公安民警利用职权向辖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或商户推销产品、指定安保、交通、保险等牟利行为的;公安民警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挂靠,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公安民警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公安民警管辖的区域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
——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问题。有案不立主要指:对群众报案,符合立案条件,没有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立案或者不在平台流转,网外循环的;对应当立案的报警,改变警情性质,不如实立案或者违法受立案的;不符合立案条件但不出具不立案通知书、不说明理由的;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立案、纠正违法通知不认真回复执行的;弄虛作假,漏报、虚报、瞒报、篡改受立案统计数据、不如实统计上报的。压案不查主要指:调查取证不及时、不全面或者查案不深、消极作为的;嫌疑人明确或者具备侦查;条件,怠于侦查、怠于采取强制措施的;有违法行为不处理或者符合法定条件应当移送起诉,不及时移送起诉的;对需要行政处理的不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的;对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不依法重新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的。
——整治涉酒违纪违法问题。单位或公安民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江苏省公安民警饮酒事项“六个一律”宴请、饮酒的;违反市公安局“禁酒令”;酗酒、过度劝酒、酒后滋事,因饮酒贻误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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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丰县司法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或职务影响力,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收受当事人贿赂、礼品、礼金或其他利益,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司法行政干警收受当事人贿赂、礼品、礼金或其他利益,帮助牟取不正当利益;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机制不完善。
——集中整治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原法院、检察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承办案件期间,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合,会见司法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司法人员;向司法人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搞利益输送;在事前和事后为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牟取物质或非物质利益,为争揽案件在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物质或非物质利益;利用与司法人员的特殊关系,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影响依法办理案件;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以律师身份违规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违规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案件的法官、检察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人员,离任后接受律师事务所聘任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规为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提供意见或帮助,或者从事与原审判、检察机关业务相关的非正常联系活动。
——集中整治公证人员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工作中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履行社会责任;对“职业放贷人”等特殊当事人的公证事项以及真实目的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质量和风险意识淡薄,不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
——集中整治干警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干警本人或借用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证券;参与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等活动。利用职权向管理服务对象强借强贷,获取不正当利益;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
——集中整治违法违规办理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变更。暂予监外执行病情复查复核程序不规范,对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不依法提请或不及时提请收监执行等;对违反监管规定或法院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不依法训诚、警告、提请治安处罚、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提请收监执行等;与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友非正常交往,接受请吃或收受贿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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