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将车交给“酒友”开?
4月8日晚21时40分许,吴某驾驶苏C牌照轿车,行驶至殷庄路与奔腾大道交叉口以南时,因涉嫌醉酒驾驶被交警查获。
经查,被交警查获时苏C号牌轿车车主李某也在车上。当天晚上,两人在吃饭时喝了一些白酒及啤酒,吃饭过程中李某担心自己喝多忘事,便将车钥匙交给了吴某。吃完饭后,李某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让吴某开自己的车没有什么问题,便直接坐在了后座。而吴某看到李某酒意正浓,自己还算清醒,也抱有一定的侥幸心理,直接坐进驾驶室开起了车,刚开了几分钟,便被交警查到。
经呼气检测,驾驶员吴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5mg/100ml,已经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
经抽血后检验,吴某体内血液的酒精含量为153.4mg/100ml,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而车主李某在明知吴某饮酒的状态下,仍将车辆交由吴某驾驶,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