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初,张某驾驶单位的车辆与骑电动车的李某相撞,致怀有身孕的李某受伤并早产。此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查,张某驾驶的车辆系某广告公司所有,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李某受伤后被送往新沂市某医院抢救治疗,随后被送至徐州市某医院保胎治疗,于2018年10月10日早产生育一子,花费数万元,且其子一直在治疗。
2018年11月底,某广告公司通过张某向李某支付了7万元款项,用于李某及其子的治疗费用。但此后不久,某广告公司提出李某提供的医疗费发票仅有4万余元,并以此为由主张李某将剩余款项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开庭审理中,李某对某广告公司的赔偿请求不予认可,并补充提交了医疗费发票等证据。李某认为该广告公司支付的费用是其应当支付的赔偿费用,李某及其子的治疗并未终结,花费还将陆续产生,其现有花费已经远超7万元。
新沂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广告公司诉称其支付的医疗费超过了李某的实际支出因而要求返还,该主张理由不充分:
本案中张某驾驶某广告公司的车辆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进而导致早产,存在侵权行为;
某广告公司提供的收条上载明该款项是用于李某及其子的治疗费用,其明知该款项的用途;
目前李某及其子的治疗花费已近6万元,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及其子的损失不仅包括医疗费,还包括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等其他经济损失。经过庭审调查,李某的经济损失已远超7万元且治疗尚未结束。
综上,某广告公司主张李某向其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
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驳回某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新沂市人民法院法官肖伟认为:本案中,某广告公司给付李某7万元款项,是支付伤者的治疗费用,并不欠缺给付原因,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且李某的损失远超7万元。因此,某广告公司以不当得利主张李某返还款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