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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解放大道东段,一家经营洗车业务的商户出现了私自破坏城市道路的行为。丰县城管局执法队员现场了解情况,发现商户李某在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为在地下埋水管方便排水,安排人员将门前道路进行挖掘,损坏城市道路,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
执法队员随即要求该商户暂停施工,告知其进行擅自占用道路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当场要求商户李某三日内恢复道路原貌。李某也表示接受处罚,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该商户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限他三日内恢复原貌,然后到城管局接受处理。如果因经营需要,确实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需要到市政部门先去审批报备,审批通过后才能挖掘。未经批准的,我们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城市道路作为市政公用设施,服务于社会公众,属于公共财产范畴,商户李某因私损坏道路,违反了相关条例法规,因而被依法处罚。 在人行道或者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 必须依法到市政部门办理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 一定要走正规流程, 私挖道路是违法行为, 违法必究。
公共设施属于社会共有, 只有每个人多爱护,多珍惜, 公共设施才能更好地为大家服务。 希望广大商户引以为戒, 时刻牢记法律法规, 共创文明经营的良好氛围! 转载声明:本文转自「凤城之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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