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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一花甲老人遭家暴40余年……年近70岁,终于离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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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大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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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7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25日,

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

近日,

徐州睢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5起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其中,有受害者居然

遭受家暴长达40多年!

让人深思!

微信图片_20200906100945.jpg





花甲老人遭家暴40多年


朱某现年67周岁,王某现年68周岁,二人于1973年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已成年并已成家。王某性格暴躁,与朱某结婚40多年来,经常因家庭琐事对朱某进行训斥、辱骂,甚至殴打。


现双方均已年近70,王某仍未悔改,继续实施家庭暴力。2017年王某又一次殴打朱某,造成朱某手指骨折,身体多处受伤,朱某遂起诉离婚。


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双方均已年老,需相互扶持、照顾,多次对两人进行劝导,希望双方能够和好。王某虽有悔改之意,但朱某态度坚决,坚持离婚。后经承办人与双方子女了解情况,因王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双方子女明确表示支持母亲的离婚请求。故法院从有利于朱某日后的健康生活角度出发,经多次对王某进行规劝和心理疏导,最终王某同意离婚,双方对家庭财产分割也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和平分手。


法官解读:

L

家庭空间的私密性决定了外部的法律干预会存在“遗忘地带”,法律干预无法解决“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表述困境,也不可能脱离夫妻关系中的道德、文化和情感等因素的束缚。


本案中朱某虽然在长达40多年的婚姻生活中持续遭到家庭暴力的威胁,但始终不敢维权。现我国就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专门出台法律,家暴受害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已经有法可依。现朱某跟随女儿生活,身体已恢复健康,开始了正常人的生活。






施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2019年11月,李某在家中因家庭琐事对妻子张某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李某用脚踹张某的腰腹部,导致张某脾部破裂。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次日李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李某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受害人损失,张某对李某予以谅解,请求法庭对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在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法律规定,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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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亲密关系中的一方侵害或威胁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目的的行为模式。


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的侮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家庭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也不是犯罪的法外之地。






威胁行为也构成家庭暴力


2004年,宋某与余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后生育两个女儿。二人婚后感情尚可,但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从2013年2月开始二人即开始分居,无和好可能,妻子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宋某表示丈夫余某对自己及家人实施家庭暴力,要求法院给予保护,并向法院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录音、报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睢宁县人民法院经调查了解到,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争吵时,余某经常殴打宋某以阻止其离婚。宋某带两个孩子回娘家居住后,余某亦多次到宋某娘家进行威胁,且多次通过微信、短信、语音通话等方式威胁、辱骂宋某,法院依法对宋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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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暴者实施暴力的目的是为控制受害人,如果威胁使受害人相信施暴者说到就会做到,这样的威胁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此案中,余某为阻止宋某离婚,多次通过短信和电话进行威胁并跟踪宋某,余某的种种行为引起宋某的心理恐慌,甚至产生放弃离婚的念头。余某的威胁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法院及时采取制裁措施,防止暴力再次发生。






施暴者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刘某与胡某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现年满5周岁。婚前胡某对刘某百依百顺,婚后胡某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刘某拳脚相加,刘某被胡某殴打后报警,并因伤情较重住院治疗。


胡某每次实施家庭暴力后均后悔莫及,向刘某保证不再殴打她,但时间不长,胡某仍然会因为夫妻争执,再次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刘某心灰意冷,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均主张抚养未成年儿子。


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在与刘某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胡某的个性特征不适合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而婚生子单独随刘某生活的时间较长,刘某的文化程度也相对较高,无不良嗜好,且在当地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遂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刘某抚养,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


法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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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始终是确定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考虑到家暴施暴者可能存在性格暴躁及不良习气,为使未成年子女少受到不良影响,在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不将未成年子女判由施暴方直接抚养。


当然,将未成年子女判归受害方抚养只是一般原则,如果受害方本身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如受害方自身没有基本的生活来源保障,或者患有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的疾病等情况,法院则会考虑将子女判归另一方抚养。






偶尔吵闹,不认定为家暴


王某与陈某于1990年1月登记结婚,先后于当年11月和2002年5月生育一子一女。婚后,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在一次吵架中两人互相动手且均受伤。后妻子王某起诉离婚,主张丈夫陈某存在家庭暴力,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陈某表示同意离婚。


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准许了王某的离婚请求,但驳回王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法院认为王某与陈某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争吵甚至动手,但争吵的诱因或是因孩子的教育问题,或是因家庭开支等琐事,不存在意图以暴力手段控制另一方的目的,两人不是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因此不属于家庭暴力。


法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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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一般吵闹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行为,甚至因失手造成较严重的身体伤害,但一般争吵与家庭暴力存在本质区别。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控制,即施暴者存在通过暴力伤害达到控制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特点,且均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人因恐惧而屈从施暴者的意愿,而夫妻一般吵打不具有上述特征。


转载声明:本文转自「都市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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