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秦某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由秦某承建位于丰县范楼镇的某处幼儿园部分工程,秦某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张某某验收后实际接收使用,但张某某始终拖欠部分工程款不予支付。秦某诉至丰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某支付秦某工程款385000元及利息23000元,秦某不服,上诉至徐州中院,徐州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张某某不主动履行义务,秦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通过系统查询了张某某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无果,申请人秦某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执行人员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张某某,向其释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张某某均称无力偿还,我院遂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列入社会失信人员名单。后经执行人员多方调查,发现张某某认缴并实际出资参与设立范楼镇某幼儿园,在此基础上,执行人员再次督促其履行义务,张某某迫于执行压力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达成后,张某某并未履行协议。经研究,我院将张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公安侦查。
经公安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该案进入刑事案件审理过程,开庭前,张某某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将剩余的工程款及利息共计415675元一次性履行完毕。尽管张某某也为之前的拒不履行的错误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最终被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