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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新网】报道:“2020年8月29日上午9时40分左右,山西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聚仙饭店宴会厅发生坍塌事故,多人被埋。据当地居民介绍,事发时有一家人正在该饭店举办宴席”。救援工作于8月30日3时45分已全部结束,救出57人,29人遇难,7人重伤,27人轻伤。福建泉州的坍塌事故至今历历在目,山西临汾饭店又突然坍塌,从相关报道来看,应该不是天灾,主要还是人祸,如果是人祸,哪些人又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呢?
1.设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如果明知本单位及其本人不具备专业设计资质的情况下,仍积极实施设计,设计单位对该事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则应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设计单位或者设计人的刑事责任。
2.建设单位(包括自然人)及相关人员。如果建设单位(自然人)违反国家规定(包括违反《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建设单位(作为业主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3.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施工单位使用劣质材料、配件和设备、偷工减料,不按图纸和设计施工流程施工等行为,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应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施工单位(包括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监理单位不审核建材、不检验质量或者对劣质建设视而不见,不要去整改,不复核等行为,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应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监理单位(包括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每一个建设工程,都需经过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和审批,建设工程也受到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审查,特别是一些重大的项目工程。如果相关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和质量缺陷,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则构成渎职罪,需要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山西临汾饭店坍塌事故在查清事故原因后,司法机关也将根据案件事实结合上述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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