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7年10月,曹某在某新能源公司从事机务检修工作,2018年6月,该公司通知全体员工,因公司经营困难停产放假,放假期间给付放假工资,期间,公司并没有支付曹某工资,2019年6月14日,曹某被迫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为维护自身的权益,曹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裁判: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该院按照2019年丰县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计算,认定该公司应每月向曹某支付劳动者生活费为1120元(1400*80%),因此某新能源公司应支付曹某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共计13个月的工资,即14560元(1120*13)。
法官提醒:只要不是因为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均应支付劳动者相应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