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0月09日,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丰县工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医院南路段,与同向左转弯横过道路邱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撞,致邱某某、石某某受伤,石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两车损坏。
在本起事故中,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邱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章载人,横过机动车道过程中,未下车推行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是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03月10日,沙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中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县中阳大道人寿保险公司路口处时,与赵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某受伤,车辆损坏。
在本起事故中,沙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赵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是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在本起事故中,邱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闯红灯,是发生事故的原因。
2019年08月27日,满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工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庆路十字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汪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满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
(行车记录仪拍摄)
(十字路口监控)在本起事故中,满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且未按照信号灯通行是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汪某某违反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
2020年1月17日,朱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中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中阳商城段,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
在本起事故中,朱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是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
2020年01月12日, 赵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丰县支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荟苑小区路口处,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张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碰撞,致张某某受伤住院治疗,车辆损坏。
在本起事故中,赵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张某某驾驶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在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是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
2019年12月14日,渠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沿中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临府巷交叉路口处,撞击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及丰县城市管理局所属的公路路产,致张某某受伤,小型面包车及丰县城市管理局所属的公路路产损坏。
在本起事故中,渠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此项违法行为是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2019年8月15日,郑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支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阳大道十字路口处时,与同向左转弯殷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殷某某受伤住院治疗,车辆损坏。
在本起事故中,郑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信号灯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是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