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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丰县法院通过善意执行到位案款20万元,为企业纾困解难,助力营商环境建设。 2017年7月,徐州某机电公司与山东某科技公司之间开始业务往来,科技公司多次向机电公司购买电机后桥,2018年9月经结算,科技公司欠机电公司货款29万余元并在往来账对账函上签名盖章确认,后经多次催要未果。2018年11月,机电公司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科技公司向原告机电公司支付货款295075元。由于科技公司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3月,机电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该案承办人刘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手续,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法进行了查询冻结,但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刘法官又多次与该科技公司负责人电话联系,向其进行法律释明并敦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公司迟迟没有动静。在多次耐心劝解和严肃释明无果后,我院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近日,科技公司负责人主动找到刘法官,商量还款事宜。他表示公司并非恶意拖欠,只是目前资金流转困难,无法将案款全部偿还。考虑到在维护申请人权益的同时,也要尽量保障被执行人企业的长远发展,刘法官又联系申请人,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刘法官从法律程序、企业发展和社会效应等方面进行了释明和分析,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当场履行到位案款20万元,本案至此执行完毕。申请人徐州某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件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人员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在充分保障申请人企业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运用强有力的司法措施和务实负责的执行态度,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为丰县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转载声明:本文转自「丰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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