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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类违法犯罪“十个一律”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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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4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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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法加大涉疫类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从疫情重点地区来丰人员,拒绝接受居家集中观察或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刻意隐瞒在重点疫区行程以及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逃避、抗拒、阻挠国家机关、医疗机构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体温测量、人员核查、防疫检疫、就地检验、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设置隔离点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执行人民政府通告、决定、命令,擅自开展场所营业、群众聚集活动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及伪劣口罩、手套、消毒药品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六、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以及假借预防、控制疫情等名义虚假宣传推销商品,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七、编造、散布虚假的疫情警情,或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一律行政拘留;引起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八、侮辱、威胁、伤害人民警察、医务工作人员、疫情防控人员,或者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的,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九、盗窃、诈骗、哄抢、破坏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疫情防控期间,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举报电话:110。

丰县公安局
2020年2月4日
工作时间8:00-17:30紧急情况请微信(18451588186)留言等待处理!如需进论坛微信官方群,添加时注明“进群”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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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砖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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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4 12: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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