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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县政府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要求,从2019年7月1日起,丰县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及孤儿补助标准。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8600元调整到9860元,增加1260元,分散供养标准从722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8000元,增加780元。其中每人每月500元由全县统筹使用,用于门诊就医、房屋修缮。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从1348.5元调整到1510元,月增加125.5元,我县将有5600名农村五保和400名孤儿受益。2019年丰县财政将积极筹措资金5810万元及时足额将保障资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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