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李女士的请求,并辩称其与李女士是夫妻关系,双方没有约定分别财产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虽未与李女士商量便陆续将婚后赚的二百余万转给了小冰,但其与小冰是工作上的合作关系,其做进口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生意,需要了解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材料,小冰是材料专业的学生,聘用小冰做公司的顾问,给小冰转的钱是4年的工资和奖励,工资每个月2万余元。因为小冰是学生,无法签劳动合同,故以张先生个人名义向其发工资。另有一些钱是通过小冰的卡向张先生境外账户的汇款。
小冰在庭审中也表示不同意李女士的请求。小冰辩称,其于2013年9月在网上找兼职时认识了张先生,当时张先生的公司在招聘技术咨询,其应聘后一直在张先生的公司做兼职,并未全职工作。从事的工作包括打包发货、换包装、进口文件的处理、样品送检、取送文件、审核相关产品是否对人体有害、能否经受高温等,在校期间其抽空来北京工作,工资是按照项目来计算的,单个项目5万元。
小冰还辩称,张先生为利用其对外汇款额度曾将大额款项汇入其账户,相应款项不久即汇出至张先生的境外账户,其并未实际取得相应款项。
庭审中,三方对转账的事实无太大争议,但在这222.7万元中,有两笔钱分歧较大:一是张先生母亲曾于2017年通过其名下民生银行账户向小冰转账18.7万元,后张先生又给其母名下账户转账32万元。
李女士认可张先生向其母转款的行为,但主张张先生母亲系受张先生指示向小冰转款的,故该18.7万元亦属张先生对小冰的赠与;另,李女士还主张张先生名下银行账户于2015年2月13日转支的2万元亦已赠与小冰。就上述主张,李女士未向法庭提交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