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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公安局 丰县城管局 关于开展城区停车场清理整顿的通告
为加强停车场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改善城区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和《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等规定,决定对我县城区停车场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包括社会停车场、民用建筑配建停车场、专业运输单位的专用停车场)的应当符合停车场专用规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土地等手续。 二、擅自变更城区停车场规划许可,擅自改变公共停车设施使用性质或使用范围,或者擅自停用经批准建成或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的(包含地下停车场),2019年1月31日前恢复原有使用性质和功能,逾期不恢复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开办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城管局备案。公共停车场停业、歇业未及时向县城管局报备的,由县城管局依法查处。 四、城市规划区内正在经营的具备停车场经营条件的停车场严禁停放重型、中型、低速货运车辆,并在2019年2月28日前将场内地面全部硬化。 城市规划区外正在经营的具备停车场经营条件的停车场在2019年2月28日前将场内地面全部硬化。 五、经营性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停车场未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范围收取停车费的,移交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六、县公安、城管将开展联合执法,对城区停车场开展专项整治,对擅自占用停车泊位,采取地桩、地锁、接坡等方式涂改、毁坏停车泊位,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者持续占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超过四十八小时的行为依法查处。 停车场登记备案联系电话:89227140;投诉举报电话:89212319。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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