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对象
1.本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
2.长期在本县区域内务工(有1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3.新就业群体、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本地户籍的,需在本地居住就业;非本地户籍的,需在本地居住就业满1年。
4.具有本地户籍、长期在本地居住,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下岗失业人员。
5.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
6.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按月领取企业内退生活费)、病退,以及定期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已建档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暂未办理退休、未领取养老金,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可延续帮扶,最长不超过2年。已办理退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并移交街道(社区)属地管理的,原则上不再纳入帮扶范围。
(二)认定标准
困难职工认定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分层建档、梯度帮扶原则,分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三类。
1.深度困难职工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丰县低保2倍,扣减因子女上学、残疾、患病等产生的刚性支出,导致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丰县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2.相对困难职工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丰县低保标准2倍,但不超过3倍,扣减因子女上学、残疾、患病等产生的刚性支出,导致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丰县低保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
3.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在丰县低保标准4倍(含)以内,因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等情况,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赔付、互助保障及其他部门救助后,生活仍暂时困难,扣减意外致困造成必要支出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丰县低保标准3倍的职工家庭。重大疾病病种可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以及工会开展互助保障重大疾病计划覆盖的病种。
已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刚性支出的职工家庭,工会应当主动摸排、优先纳入建档帮扶范围;其困难家庭类别按照前三款收支核算规则判定,认定时可免于重复核查家庭收入、金融资产、住房、车辆等财产状况,仅审核刚性支出相关佐证材料,简化审核流程。
以上相关概念中,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家庭人均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家庭人均纯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
(三)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排除性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困难职工家庭:
1.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注销经营主体、变更高管并提供有效证明的,可正常申报。
3.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人口变动及财产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证明及核对授权书的家庭。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4.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具备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5.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
6.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农村宅基地自建房(限一套)不计入住房套数;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回迁房、鉴定危房,核实后可不纳入房产核定。
7.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并经常使用一辆生活用汽车的,不予认定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可以认定为相对困难或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2辆(含)以上生活用汽车的,不予认定为困难职工。重度残疾、重病职工功能性代步机动车,货车、网约车、出租车从业人员自有谋生经营性营运车辆除外。
8.在申请前12月内及困难职工有效期内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旅游、度假等。
9.本级工会集体研究认定的不宜建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