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印发《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单位: 《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照《徐州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规〔2023〕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中心城区、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含地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配套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建设单位不需要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 中心城区配套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他镇区由相应的镇、街道负责征收,统一缴入县财政专户。 县财政、数据、资规、经发、市监、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应的镇及街道缴纳配套费。 第五条 中心城区按照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配套费,其他镇区按照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配套费,中心城区范围以《丰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为准,镇区范围以各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准。 建筑面积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 第六条 配套费的减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关于公布2025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6〕9号)相关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 (一)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 (二)中小学(含幼儿园、中专校)校舍安全工程;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 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或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符合减免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应的镇、街道出示以下材料: 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中小学(含幼儿园、中专校)校舍安全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证明材料。 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或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配套费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备案机关应当核实建设单位配套费缴纳情况。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应镇及街道应当依法追缴。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31日。原《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丰政发〔2014〕3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已按照原办法缴纳配套费的项目,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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