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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明确:这些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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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大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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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1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要通知



11月19日,话题“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总裁精英等名义”冲上热搜第一!

记者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办公厅19日发布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

其中明确,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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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强调,高校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


在合作办学方面,《规定》要求,高校应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


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合作办学要坚持高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在教学管理方面,《规定》要求,高校要建立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


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业余形式。鼓励高校创新教学模式,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


高校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


《规定》指出,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高校,或不具备教学条件、办学投入不足、教学质量低下的高校,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应公开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的,应责令高校立即整改,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经济网、中国青年报、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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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1 23: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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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2 06: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国家教育整顿的力度点赞{:mocs_24:}{:mocs_24:}{:mocs_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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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2 10: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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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2 10: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遵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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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2 10: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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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2 12: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国家教育整顿的力度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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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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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2 13: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应该举报一起查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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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2 15: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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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2 15: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遵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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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3 06: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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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3 07: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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